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布了2026年第27号法律公告

(2026-03-24)人权资讯简报:2026年3月2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布了2026年第27号法律公告,暨《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细则在公布当日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指出,香港特区在过去多年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执行《实施细则》中,汲取了实践和执行的经验。根据这些经验及相关法庭案例,由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制定《修订细则》,加以完善香港特区执法机构可采取的措施以及进一步厘清相关法律程序和技术安排,以进一步强化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2026年第27号法律公告总共98页,其中对不遵从提供密码等要求认定为犯罪,即“任何人如没有遵从根据本附表第4(2)条施加的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1年”。对于作出虚假陈述等犯罪,即“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

有关要求电子讯息作禁止行动方面,警务处处长指定人员可要求发布者在该人员所指明的期限前,将标的讯息从受影响平台之上移除。任何人如没有遵从根据本附表第7(2)条发出的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1年。服务商如没有遵从根据本附表第7或9(3)条发出的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6个月。

2026年第27号法律公告还对境外势力做了具体规定,称境外势力包括外国政府、境外当局、国际组织、任何与上面3种关联的实体或者个人。在对规管境外政治性组织管理方面,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境外政治性组织,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 境外势力代理人被指控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

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警务处已经对34名离港香港活动人士发出通缉令,这些人被悬赏20万-100万不等的悬赏金,他们被指控的罪名包括: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大多人是因为在国际社会呼吁对香港政府和官员进行制裁、公开出席外国政府的听证会、筹建“香港议会”等活动遭到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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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刊宪,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3/23/P2026032300303.htm?fontSize=1.

2.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6 年第 27 號法律公告,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2026/ln27!zh-hant-hk.

3.電子版香港法例:文件 A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A303!en-sc?INDEX_CS=N.

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警务处:國家安全案件通緝人士及懸紅公告,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06_appeals_public/nsc/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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